寿光渤海实验学校
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管理原则
1、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出差人员经批准趁出差之便就近探亲访友的,计算差旅费时按标准扣除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3、出差人员禁止借出差之便旅游、参观、娱乐,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与工作无关的费用,均由自已承担。
4、执行出差事前审批制度。
第二条 城区间交通费
1、 因公出差人员域区间交通费的报销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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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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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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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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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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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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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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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及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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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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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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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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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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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及正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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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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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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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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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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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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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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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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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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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差入员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自己承担,如乘坐低一等级的交通工具,不再发给乘车补助费以及票价差额。
3、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4、出差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乘坐标准以上的交通工具,要将原因、选择的交通工具在《出差审批单》上注明,经审批人审批后出行。
5、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6、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7、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8、随同高一级别的人员出差,同行人员可乘坐同级交通工具。
第三条 住宿费
1、分地区、分级别制定限额标准,在标准内凭发票报销,限额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寿光市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寿财行【2016】7号),住宿标准附后。
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出标准部分原则上不再报销。
3、原则上同性入员出差要两个人住一个房问,如有其他情况,在出差审批单上注明原因,经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2,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后,出差期间不再报销餐饮费,若发生应酬接待支出,执行应酬费管理规定。
3、教职工在寿光市里及乡镇范国内办理公务,不视为出差,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4、出差当天到达目的地,出发早于中午12:00、享受全额补助,晚于12:00,补贴扣减50%。出差返回当天到达寿光或者学校,回来晚于中午12:00,享受全额补助,早于12:00,补贴扣减50%。出发、返回时若跨两个自然日,合并为一天计算伙食补助。
5、当天往返的,按下列标准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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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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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来晚于下午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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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来在12:00-下午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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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早于上午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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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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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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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在上午8: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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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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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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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补助
1、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补助按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2、出差期间若连续乘坐同一交通工具超过一天及以上的,此期间不计发市内交通费;出发、返回时若跨两个自然日,合并为一天计算市内交通费。
3、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乘坐学校车辆或学校租用车辆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会议、学习、培训费用
1、教职工经批准出差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若组织方统一安排食宿的,费用凭发票报销,不再单独报销住宿费及期间的伙食补助;若组织方仅承担午餐或晚餐的,期间的伙食补助按50%计发;另计发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若组织方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正常出差标准报销;会议、学习及培训期间一律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补贴。
2、教职工经批准参加的各种承认学历的学习、培训,出差面授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均由自己承担。
第七条 自驾车出差报销制度
因公出差,有高铁直通城市,不允许自驾车。学校也不提倡自驾车出行,如确有需要,经校长签字同意,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方可出行。自驾车出差范围应小于200公里,超过200公里则不允许驾车出差。
报销标准:
1、燃油费补助:自驾车里程数按照列车时刻表上所列里程数计算,往返路程按列车时刻表中里程数2倍计算。油耗补助:按照0.8元/公里的标准执行;
即:燃油费补助=往返里程数*0.8元。
2、出差伙食、交通补助、出差天数计算、住宿费标准参照以上条文。
3、路桥费:规定出差范围内路桥费实报。
4、报销要求:报销燃油费补助应填写出差车辆里程统计表、差旅费报销单,写明出差起止时间及地点,写明相应里程数,附贴相应金额的正规燃油发票(发票名称:寿光渤海实验学校)。
第八条 因公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
1、出国团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办理审批、政审、护照、签证以及往返国际机票。
2、出国人员应乘坐国际航班的经济舱或国际列车,并尽可能的购买往返机票,确因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在出国计划中列明,经校长批准后,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3.出国人员的伙食费与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定的标准可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团组集中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标准参照《寿光市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寿财行【2014】2号)规定的伙食与公杂费标准执行。
4、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规定的标准凭发票据实报销标准参照《寿光市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寿财行【2014】2号)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
5、出国人员在我国国境内的行程,按国内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6、经批准参加外单位组团出国的,由学校统一支付费用,已包含在参团费的支出,不再按以上标准执行。
7、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写国外费用报销说明,并由出国任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并由经办人签字。
8、出国费用报销外币折算汇率规定
若有外币借款,报销时按外币报销.报销未超过借款额,归还外币:如果超过借款额,超过部分按兑换时的实际汇率折算人民币。
若无外币借款,报销时若有外币兑换水单或本次费用结算相关的银行卡对账单,则报销费用折算汇率为兑换水单或银行卡对账单中标明的实际汇率,水单或对账单的时间要与本次报销事项相匹配;若无外币兑换水单或本次费用结算相关的银行卡对账单,则报销费用折算汇率为报销月学校的记账汇率。
第九条 符合探亲条件人员的探亲旅费
1、探亲人员乘火车的,统一报销硬席座位票,连续乘坐火车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票。
2、探亲人员乘轮船的,按三等舱位票价报销。
3、探亲人员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的,凭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4、探亲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可按规定的火车、轮船席位的同等金额报销。
5、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以上标准执行。
6、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职能工资20%以内的,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按以上标准给予报销。
第十条 小车驾驶员的补助费
1、驾驶员在潍坊市(包括各县、市、区)范围内出车,每人每天给子出车误餐补助费10元。
2、驾驶员在潍坊市范围以外驾车出差,若单独出差,其伙食补助费按照本规定标准执行,以派车单计算天数。
3、驾驶员随同教职工人员潍坊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50%执行,即每人每天40元。
4、学校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外派驾驶员出差证明等资料准确无误地统计驾驶员出勤情况,根据学校差旅费规定计算报销驾驶员伙食补助。
5、驾驶员出车途中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以及出差期间的加油费凭有效发票报销。
6、驾驶员出车途中因违章所造成的罚款由自己承担。
7、以上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小型客货车驾驶员,小车驾驶员。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审批及审核
1、出差人员出差前(不包括市内出差),须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
2、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出差人员持《出差审批单》办理差旅费借款和报销手续。无有效《出差审批单》,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差旅费借款和报销。
3、处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前,将有效《出差审批单》复印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4、出差人员短期出差原则上不允许预借差旅费,如出差时同较长的(超出10天),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5、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报销清账,财务处应定期清查各部门差旅费借款,保证按时清账,上一次差旅费借款没有清账的,不得发生新的借款。
6、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应在所有票据上盖印或签字,对票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因弄虚作假、代替报销、冒领补贴、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按违规额的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7、财务处要严格按学校规定的差旅费管理标准进行审核报销。确因工作需要超出差旅费标准的,需单独写明原因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3、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