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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渤海实验学校-理事会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性质:本校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民办学校的政策

精神,创办的全日制民办普通中学。由世纪宽高(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用民办的机制,依法筹资办学,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

第二条培养目标:本校以海洋文化为特色,分设初、高中部。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和培养四有新人的前提下,高质量地为各级各类学校输送合格人才。

第三条管理体制:学校设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

责制。

第四条办学宗旨:寿光渤海实验学校是以顺应新时期基础教育改革的潮流,以培养综合素质人才为根本,使学生行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所需的综合人才为办学宗旨的学校。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体制: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理事会或校务会的组成、权限、职责、任期、议事规程:

(一)学校设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其中设理事长1名,理事4名,秘书1名,监事3名。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进行下届理事会的选举工作。理事会由出资人会议决议产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以后每届理事会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新增理事单位或个人,由理事推荐,提交理事会认可,由理事长聘用。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理事会工作时,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三)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修改、废止理事会章程。

2. 审议、决定学校提交理事会的规章制度。

3. 聘任和解聘理事。

4. 聘任与解聘校长。

5. 决定学校的办学宗旨、方向、规模、培养目标及发展规划。

6. 决定学校的经营计划和方案。

7. 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8. 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9. 拟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法。

10. 管理学校的资产和资金。

11. 决定接受并管理学校的捐资助学。

12. 聘任或解聘学校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13. 决定本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14. 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15. 审议学校办学质量和校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6. 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四)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认真履行理事会章程。

2. 按照理事会章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理事召集、主持。

3. 按照理事会章程,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4. 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5. 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6. 本章程和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通过召开理事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并监督实施。

(六)理事会实行理事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七)理事会每学年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经理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常务会议可做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每次会议前7日内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八)理事会会议必须有理事会全体组成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通过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九)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正式会议,即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理事会应按规定进行补选。

(十)理事会须对议事过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需表明异议的理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付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十一)理事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理事会机密,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在学校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二)学校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 聘任、解聘校长;

2. 修改学校章程;

3.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4. 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5.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监事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一)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本单位财务;

2.  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3.  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七条校长的任免、职责和权限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理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的任免和聘任

(一)   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聘任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后决定;

(二)   教职工的聘任由所属部门提出,主管副校长或总监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决定。

第九条内设机构及职责:

理事会下设校长,校长下设副校长、总监、综合办、总务处、招生部、升学指导部、财务部、学生处、生活部、各学科教学系等。各部门、岗位依据《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行使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修订程序

学校根据国家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起草,校级制度报校长审核,理事会批准;部门级制度由部门提报,主管副校长或总监审核,校长批准。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二)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三)   教师管理制度;

(四)   学生管理制度;

(五)   财务管理制度;

(六)   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寿光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   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   理事会换届;

(八)   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终止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1、完成本章程规定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3、发生分立、合并的;

4、股东自行解散的。

第十五条本单位如果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本单位在注销登机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

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意外的其他活动。本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

起即正式终止。

  第十八条依照新民促法第九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所以应以法人财产权对学校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本条规定的民办学校财产的清偿顺序是: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第十九条对终止的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处理

  对终止的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区分民办学校中不同资金来源的性质,依不同的法律处理。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1.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投入形成的财产,在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同办教育事业。

  2.民办学校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3.由举办者出资(不是捐资)形成的财产,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终止后要返还举办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经

审批机关同意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学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相抵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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